序号
法 律
条 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一个月以内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一个月以上的。
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