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节能环保生命健康
发布机构:法规处项目类别:标准化
所属地区:吉林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4-01-01
政策正文: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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