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网站: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知识产权金融业
发布机构:法规处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吉林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4-01-20
政策正文:

法释〔2000〕8号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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