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8年01月05日
施行日期:2008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