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21年第四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