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8〕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0日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