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来源网站:河南省教育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文化/创意/设计现代服务业
发布机构:教育部项目类别:产业申报/资助产业规划
所属地区:河南政策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
发布日期:2013-03-07
政策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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