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来源网站: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暂无
发布机构:暂无项目类别:暂无
所属地区:山东德州市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1992-03-14
政策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

199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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