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3〕19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规定,在落实国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参考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同步实施我省气电容量电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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