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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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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站: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
物流/运输
海洋产业
发布机构:市港口管理局
项目类别:
项目招标
产业申报/资助
所属地区:广东珠海市
政策文号:财综〔2011〕29号
发布日期: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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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正文:
一、关于交接问题。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交接时点为2011年10月1日00:00。2011年10月1日00:00前办理完毕船舶进出港手续的,港口建设费按原征收主体由港口企业或港口所在地港航(务)管理局负责征收;2011年10月1日00:00后(含)办理完毕船舶进出港手续的,港口建设费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机构负责征收。
二、关于缴库问题。港口建设费属于地方的20%部分,应缴入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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