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配置,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由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
二、以下情形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居住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更新改造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除外);
(二)作价出资用地;
(三)全额利用市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