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