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来源网站:河南省教育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设计
发布机构:教育厅办公室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河南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1-10-18
政策正文:
(国发〔1981〕89号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

Copyright © 1998-2023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