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来源网站:湖北省教育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设计
发布机构:湖北省教育厅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湖北政策文号:
发布日期:2016-12-20
政策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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