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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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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来源网站:宜昌市教育局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
现代服务业
文化/创意/设计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项目类别:
其他
所属地区:湖北宜昌市
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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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正文: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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