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来源网站:河南省民政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现代服务业金融业
发布机构:暂无项目类别:公益慈善资助申报
所属地区:河南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9-06-01
政策正文: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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