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来源网站:江西省教育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现代服务业
发布机构:省教育厅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江西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8-04-24
政策正文:
  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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