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来源网站:湖北省教育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现代服务业
发布机构:湖北省教育厅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湖北政策文号:
发布日期:2016-12-20
政策正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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