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网站: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传媒产业文化/创意/设计
发布机构:暂无项目类别:标准化
所属地区:上海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7-12-19
政策正文:
(2007年12月20日发布 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 )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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