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政策大数据
前瞻产业研究院
首页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政策统计
政策对比
会员服务
登录/注册
首页
/
政策文件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网站: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
传媒产业
文化/创意/设计
发布机构:暂无
项目类别:
标准化
所属地区:上海
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7-12-19
收藏
政策正文:
(2007年12月20日发布 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 )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
点击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浏览历史
相关政策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11-07-09
发文机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11-07-09
发文机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8-08-08
南昌市信息化办公室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8-08-08
南昌市信息化办公室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10-04-12
Copyright © 1998-2023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粤B2-2013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