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网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传媒产业文化/创意/设计
发布机构:发文机构项目类别:标准化
所属地区:北京政策文号: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1-07-09
政策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08年1月3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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