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来源网站:长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其他
发布机构:中国法院网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5-04
政策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修改为: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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