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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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