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生物/医药生命健康医疗器械
发布机构:法规处项目类别:标准化
所属地区:吉林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4-01-01
政策正文: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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