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河北省民政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房地产/建筑
发布机构:暂无项目类别:项目招标产业规划
所属地区:河北政策文号:民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08-08-22
政策正文:
  (2008年8月13日民政部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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