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