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7月1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83.1条 目的
为委派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适航审定和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