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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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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6号)
来源网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
航空航天
物流/运输
旅游业
发布机构:暂无
项目类别:
企业认定
项目认定/申报
所属地区:内蒙古
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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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正文: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7月1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8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83.1条目的
为委派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适航审定和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83.2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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