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来源网站: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金融业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湖南岳阳市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9-08-21
政策正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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