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15〕4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应严格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