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