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管〔2015〕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的规定,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