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来源网站:长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节能环保新能源
发布机构:长春市发改委项目类别:产业规划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5-12-01
政策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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