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来源网站:北京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5G/电子通信工程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
发布机构:暂无项目类别:项目招标项目认定/申报
所属地区:北京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1991-06-01
政策正文:
  第一条 为实施广播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系指所有通过卫星电视广播方式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部

政策附件(快速下载通道):
Copyright © 1998-2023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