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驾驶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