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2005年4月11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市企业集团: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