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