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来源网站: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金融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布机构: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项目类别:其他
所属地区:贵州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7-08-30
政策正文: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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