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为督促地方和学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考试安全、群体性事件和学校治安、刑事案件、师德败坏等事件。
第三条 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目的是督促有关地方和学校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