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发〔2016〕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地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类交易场所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商品类交易场所是为我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于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