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教师师德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