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条,增加一条。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历史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