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落实《江门市开好局起好步若干政策措施》,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我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本 期建设工程基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