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一、《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珠价〔2008〕27号);
二、《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问题的复函》(珠价〔2002〕114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