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创新规〔20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文)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