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适用指导意见

来源网站:深圳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产业类型:生物/医药生命健康医疗器械
发布机构:深圳市司法局项目类别:项目认定/申报标准化
所属地区:广东深圳市政策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8-12-01
政策正文:
章节

条款

适用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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