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深圳市道路设施移交接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道路设施移交接养行为,明确移交单位、接养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提高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效率,科学合理降低综合养护成本,使移交接养手续更规范严密,结合深圳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