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