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