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基础上,现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本省户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