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服务〔2017〕3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国税局,省盐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