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
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